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法院查封房产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法院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
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但公诉机关认为,制度和管理有缺陷,不能以此来否认个人的失职行为。曾某其作为审核人员,对被法院查封没有尽到核查的职责,就应该对结果负责。曾某其出钱购房挽回损失,可作为量刑时考虑,但不能否认其玩忽职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5人已浏览
734人已浏览
337人已浏览
3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