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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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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既有规划布局为基础,充分利用空间资源,通过立体停车、地下停车等多种方式增加停车场供应,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公交枢纽设置停车换乘设施。对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的区域,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规划适度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弥补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
各县(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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