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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加装其他燃料系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改变营运或者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由陕西省交通法实施办法可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合格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加装其他燃料系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改变营运或者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由陕西省交通法实施办法可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变更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驶证的,不得继续行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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