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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身性质的债权可以转让,转让后,新的债权人的行为与转让前的债权人无关,但是专属转让前债权人的权利无法由新的债权人行使。...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上一级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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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规定已经很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二、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三、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要求不按事故认定书分担责任,并提出证据及依据,由人民法院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的,经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确实不客观公正,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的,仍然是可以推翻的。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或死亡时,经常会遇到索赔的问题,造成被害人死亡时,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网的特约索赔专家张峰律师特将北京死亡被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计算公式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具体计算公式为: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死亡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0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0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0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死亡的伤残等级按一级(伤残系数为100%)计算。
交通肇事需要赔偿哪些费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的人均生活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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