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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误,您应该怎么办?

2024-11-08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应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共同行政行为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前面介绍的情况不同的是,作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是单个行政机关,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同一政府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同一市的公安、消防、工商管理部门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管辖。第二种情况是两个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例如,一个市的物价局和一个县的工商局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省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管辖。第三种情况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宣武区政府和崇文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北京市人民政府进行复议管辖。 对于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但需要注意,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共同行政行为时,不能仅以其表面形式为准,而应关注最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如果联合检查中各部门调查讨论在一起,但最终决定是由自己单位的名义作出的,那么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将几个机关都视为行政复议对象,只能对具体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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