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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及信访与复议的衔接是当前工商机关行政复议中难点问题。明确举报投诉处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正确认定举报人、投诉人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复议资格,把握审理举报投诉类和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的标准,有助于促进工商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划清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边界,树立“法定途径优先”的执政理念,行政复议举报投诉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的有效衔接机制,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越级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一般信访投诉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举报如何区分、越级投诉举报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自行纠错程序以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土地权属争议判断标准、强制拆除程序、调处条例适用等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意义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与会的专家从法律条文、立法原意、司法实践等角度展开了深入分析和论证,最终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专家意见,为今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基本上关于举报答复行政复议,望采纳。 希望我关于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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