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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中型客车,应当在车门或车厢两侧的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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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四)违反规定超车的;(五)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六)违反规定会车的;(七)违反规定掉头的;(八)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十二)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十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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