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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你确实违反了当时的生育政策。既然当地计生部门已对你作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你这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当然还得...
不属罚款,而是由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一种行政性收费。 但是在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也就相当于罚款,只是称呼不同而已。数额根据当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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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拒绝交纳,做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同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建议是,当事人及早交纳罚款和滞纳罚金,早日了结这件事给孩子上户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属罚款,而是由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一种行政性收费。 但是在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也就相当于罚款,只是称呼不同而已。数额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计算。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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