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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想改名字的程序是:(1)父母双方达成修改孩子姓名的一致意见,18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行发表意见;(2)父母、收养人或者18岁以上的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当地派出所户政科提交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始证明材料,以证明变更原因;(3)户政科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变更姓名,变更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并注明过的姓名。
没上户口的婴儿改名字,可以拿着出生证到派出所上户口,然后在派出所户籍处改名字,出生证上的名字就作为宝宝的曾用名填写在户口本曾用名栏了。公民出生证明是无法修改的,若需要更改小孩名字是要求公民给小孩办理入户手续以后,再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更改孩子名字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孩子的改名由监护人到派出所办理。18岁以上的,必须征求孩子的意见。改名一般由监护人双方写申请,然后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变更登记表。经派出所同意后,可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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