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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视频、软件、录像带50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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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利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张(盒)以上不满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2500张;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200张(盒)以上不满1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以上不满1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不满5000张;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他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45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范围内量刑。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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