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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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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合同纠纷。包括销售、赠与、贷款、租赁、委托、纪律、加工合同、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作权、专利、商标、外国经济贸易、海事等合同纠纷。劳动仲裁: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息、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执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之间的争议;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劳动仲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能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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