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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事故现场。 (1)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 交通事故...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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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应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撤离现场的,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警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撤离现场后,交警应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汽车种类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证明书号码、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交警应在三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当事人签字,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签或接收时,交警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 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前,当事人应记清对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由肇事方写明事故事实,经双方签字后,交给受害方。双方交换或有效件。当事双方应在2小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小时),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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