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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变更保险合同各条款方式: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根据《民法典》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各条款: 1、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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