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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政府采购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而引起的投诉。...
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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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标、咨询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或投诉: 1.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运行程序的行为; 3.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过程等违规行为; 4.政府的履约、执行、验收等违规行为; 5.违反规定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行为; 6.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对下列质疑和投诉不予受理:(一)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和纠纷而引起的投诉;(二)不能提供被投诉当事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证据的,或不能明确指定被投诉当事人的;(三)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四)、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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