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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的原因,那么宾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而如果死者的死亡原因如果与宾馆的设施服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话,那么此时死者的...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是自身疾病应该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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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将车辆停放在他人提供的场地上,车辆停放人和场地提供者之间基于停放车辆的灭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诉讼,主要包括了车辆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和消费服务合同三种类型。消费服务合同可分为独立型消费和附属型消费。到酒店住宿或吃饭,车辆免费停在酒店指定的地点,在这类消费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住宿或吃饭的主消费关系,在主消费关系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车辆停放的附属服务。如这种停车服务是经营者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一部分,如车辆的停放地点为封闭形式且有保安人员检查的,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的指定场所,经营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停放的车辆丢失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如车辆停放在开放式场所,由于场地的开放性,作为经营者难以尽到保障其安全环境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停放场所只是场地使用性质的,可考虑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对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应区分不同的情形,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判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独立型消费是单纯以车辆停放为服务内容的消费服务,附属型消费是在发生其他主消费服务关系过程中,经营者附带提供的停放车辆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以及当事人对诉因的选择不同,将会直接影响被告责任的承担。
属于工亡,可及时申请认定,取得补偿。
一种情形是你停车的位置属于宾馆的专属停车位,属于宾馆的经营管理范围,或者在你住宿时办理了保管手续或将车辆交给了宾馆保管,那么你与宾馆达成了保管车辆的合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附随于住宿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据《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宾馆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与车辆的丢失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应该赔偿你丢失摩托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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