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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在数量、户数、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方面达到起刑点的行为。第二类,以合法金融机构的名义,...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缓刑条件的,可以被判处缓刑。缓刑条件参见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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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拘留是30天,如果涉嫌犯罪被逮捕了,侦查羁押期是2到7个月还要有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如果有补充侦查的还要重新计算期间这是一般的情况之后是审判2、如果符合不予羁押的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当然在羁押期间家属是不可以探望的,可以去看守所存钱和内衣3、建议委托律师了解情况做相关的法律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上述两个罪名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最大的区别就是两个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是故意的,明知道是犯罪而为之,后者只是临时的占用资金,之后还是会还回去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批捕直接起诉的意思实际上就是在法院最终宣判之前并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指定的场所当中,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例当中,对个别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从犯或者胁从犯有可能采取的就是取保候审的措施。虽然检察院不批捕,但也不会是由公安机关直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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