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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采取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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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所允许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人对外出租,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单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生效要件,第一、需经集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的方法。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程序上审查该合同的签订有没有侵害村民的民主权利,即有没有按规定经过2/3村民同意。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但也有两个细节需要注意,一是应当审查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2/3同意,而不是村委会、村支部委员会(即两委会)的2/3同意;二是应当审查是否有同意发包的会议决议,而不是仅有讨论该事项的会议记录。 第二个问题是在实体上审查该合同的内容有没有侵害村民和村集体的权益。在这个问题上法官采用的方法是利益衡量法,即在比较和衡量案件所涉及的村民和村集体利益、村委会利益、承包人利益和社会稳定利益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确认合同无效或调整合同内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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