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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在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不影响判决书生效,但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事由和日期。...
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后,签字后应该给法院寄回。但是,现在法院寄送材料都是使用挂号信或通过快递进行,如果没有将送达回证寄回法院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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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经过二级法院的审判,案件即告终结,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是未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以送达当事人为生效条件。故,二审判决自作出时即生效,即使未送达当事人,对其本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仍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决书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于送达不签名的法律知识:1、送达人签名是送达程序中的一种特别规定。 2、按照法律规定,在送达法律文书过程,本应由被送达人签收的,被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可以签名并注明情况,法律文书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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