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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察机关立案开始,涉嫌犯罪的人员即称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称罪犯),这样的称谓一直沿用到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交公诉机关(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时止,法理上在审判判决前都属犯罪嫌疑人。自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如则对犯罪嫌疑人转换了角色——被告人。至至则称之为被告人了,审判结束,定罪量刑了则转换为罪犯或服刑人员。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
检察院受理通知不是立案。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受理后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后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作出立案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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