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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法医鉴定所怎么样呢?

2022-07-15
关于北京房山区法医鉴定所,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建军有“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属自首,法定情形可从轻和减刑刑事处罚,但申请人经仔细阅卷时发现,原判的上述自首认定有二个事实错误,需要经公诉机关,即被申请人依法刑事抗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应予以纠正: 一、“主动报警”与“实际报警形式报案”不符,经查报警记录,被告人并不是报警投案,而是以“家中有人闹事,自己受到侵害”所以,以被害人身份向警方报警,要求制止“滋事的申请人”,决不是“主动向警方说明自己实施了罪,要求警方对自己进行处理的报案。本案只是在警方实际调查中,才发现被告人的报警出现了相反事实结果。 二、原告父亲案发当天致电北京市房山区阎村派出所:报警电话为:010-89318133接警警官为孙(音)警官,当时表示: 1、知道了 2、由刘警官处理 3、答复原告父母我们会处理的 4、请原告父母不用专程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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