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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规定退出保险可分为正常退出保险和非正常退出保险。因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退出保险者,为正常退出保险: (1)保险对象的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 (2)保险对象户口迁移而迁入地还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以上情况之外的退保者,为非正常退出保险。办理退出保险的手续如下: 1、退保人要写一份退保申请,写明退保的原因,并附带相关材料,如升学、招工、户口迁移等材料,到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2、乡管理机构要对其有关证明审核,并签署意见,与申请退保者的缴费证、缴费记录卡一起上报县级保险机构。县级保险机构要再次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保条件者,要为其核算退还的保险金数额。 3、按民政部[1994]39号文件精神,退还正常退保者和非正常退保者的保险金额,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对正常退出保险者,按年复利7.5%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部分,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年复利率7.5%计息的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决定退还个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记入基金。对非正常退保者,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集体补助部分的金额,根据不参加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记入基金。
1、参保单位已为该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并缴纳所欠的社保费。 2、准备好填好的《养老保险退保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表》(单位盖章)与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3、本人到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办理手续。 4、本人到银行领取退保款项。
1、参保单位已为该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并缴纳所欠的社保费; 2、填好的《养老保险退保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表》(单位盖章);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4、本人到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办; 5、本人到银行领取退保款项。 社保退保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有以下几个情形可以办理退保: (1)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 (2)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退保; (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4)参保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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