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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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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的;(二)丧失行为能力的;(三)被判处刑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的;(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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