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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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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的条件如下:(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民法典》实施后,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并要求收养人无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一般而言,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类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1、孤儿, 2、残疾的未成年人,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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