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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希望能帮到你!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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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诉讼请求的变更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变更被告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变更被告的情形,但依据被告属原告的诉状确立的诉讼对立人,属原告提出的不明确的义务承担者,是否变更由原告决定,因此法学研究人士把变更被告列为诉讼请求的变更。因此,变更诉讼请求按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过期则判决被告不适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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