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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人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
一般是六个月,但保证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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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开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中止、中断或延长。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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