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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行政机关将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之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拘留的处罚。 2.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被决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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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当场送达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送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到当事人时,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立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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