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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内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他人、横向霸道、肆意挑衅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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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以及所指向的客体上。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所指向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所指向的客体是人的身体健康。另外二者的处罚也不同,寻衅滋事最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修改全条)】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都属多发性案件。两罪在某些客观要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竞合之处,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在一些发生了伤害结果的寻衅滋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往往存在疑问。从本质上看,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最大区别应该说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部分内容不同。寻衅滋事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在殴打致人轻伤结果的情况下,该两罪事实上存在包容关系,即故意伤害罪完全可以包容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只是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部分内容。如果犯罪的主观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也肯定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况且,当出现轻伤结果时,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要重,当犯罪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该选择处罚较重的法条,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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