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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拘留的日期不能折扣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拘留的日期不予折扣刑期。根据法...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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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犯入监教育的时间算在服刑期里。2、服刑期,即犯人服刑的期限。新犯入监教育,即判决生效后,犯人被送到监狱初期,对犯人进行有关教育。对犯人进行入监教育时,犯人已经在监狱里了,犯人已经被羁押,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段时间当然要算在服刑期内。3、《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见,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由此更可知,判决以后羁押的,更是要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新犯入监教育期间,正是判决后的羁押期间,显然,是应当算在服刑期里的。
1、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2、《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至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无期徒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被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和起始日规定。应当理解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一次还是数次被减刑后被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日计算。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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