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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单位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
指定监视居住条件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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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提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假释担保人的条件如下:(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3)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四)在裁定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合担保的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担保人无力赔偿的,由担保人赔偿。
条件:1、有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信用良好;2、注册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购房总价不低于30%的自筹资金;4、同意抵押所购房屋;5、同意贷款综合保险;6、有担保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在房屋抵押登记后提交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存款;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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