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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但与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离婚,只能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结婚不到一个月,却发现妻子已经怀孕3个月了。近日,家住西岗区的韩先生遇到一件让他羞愤的事。一再追问下,其妻高丽(化名)承认婚前与前男友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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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女方患有精神类疾病,那么其就属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双方不适合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受理双方的离婚请求。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次,如果双方想离婚,那么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法院会根据女方的病情和双方感情的的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双方离婚。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抚养可以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该判决双方离婚。再次,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女方的病情比较重,那么很显然不适合抚养孩子。如果女方可以抚养孩子,那么双方以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在审理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时,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请问具体是怎样一种情况呢我们有处理婚姻案件的丰富经验,也处理过很多涉外婚姻案件,可以帮助到您最大限度地争取婚姻权益。如感情破裂建议你们先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则只能到对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要求离婚。 如果你有证据(如分居两年、对方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等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否则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很可能会判决驳回。但如果你在被驳回的6个月后,坚持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法院就很有可能认为你们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
2010年1月7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严某某起诉。 经查,原告严某某、被告孙某某系利辛县阚疃镇人,二人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现已育有一子4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两人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1月5日,原告严某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2010年1月6日,被告孙某某接到传票后来到法院,主审法官在对其问话过程中得知,孙某某五天前在医院妇检时查出已怀有40天身孕,同时孙某某提供了利辛县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被告孙某某称,因查出怀孕时两人正在冷战,便没有将其已怀孕之事告知原告。主审法官获悉被告检出身孕的情况后,立即与原告严某某联系并告知其实情,同时向原告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男方诉权的限制性规定,希望原告严某某主动申请撤诉,但原告严某某拒不撤诉。2010年1月7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严某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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