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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有在生效的情况下才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也是如此。一份合同的有效,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1,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2,合同...
1、劳动合同逾期单位能否单方终止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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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邹声文)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如何衔接?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社会各界对上述问题十分关注。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请其作出权威回答。企业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违反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针对这种现象,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这些做法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的是企业少数人借此谋取自身利益。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法工委负责人指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制”、“铁饭碗”,还有人认为这样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法工委负责人指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解除合同应依照劳动法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如果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正抓紧制定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这一原则,劳动合同法作了三项过渡性规定:一是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二是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三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是,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法施行后,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全社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法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的,只要是不存在《》26条规定的情况的,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以上是劳动法内容,没有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提前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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