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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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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言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等。⒊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⒋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次表现形式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最后其要求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具体犯罪方法决定的。但本罪并非以现场暴力或现场暴力为威胁,当场占有财产。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远不如抢劫罪。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产,包括动产和房地产;生产生活资料;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都是勒索钱财。(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过威胁或者威胁被害人强行索取大量财产的行为。威胁、威胁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破坏受害者人格、名誉、揭露受害者隐私、破坏受害者重要财产、栽赃陷害等。威胁和威胁的方法有很多,可以直接用于受害者,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或信件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和威胁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受害受害者是否真的害怕并被迫交付财产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威胁和威胁都是威胁或威胁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威胁债务人的,不能构成本罪。敲诈勒索金额的特征主要是年满16周岁,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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