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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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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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