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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情况来说: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
关于特殊收养来说:的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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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孤儿收养评估流程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暂行办法》明确了收养评估机构、评估对象、评估流程和评估方式,山东收养评估将收养评估分为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三个阶段,对收养申请、收养登记、收养后抚育等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切实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收养前融合期调查评估的设立,给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了收养前的准备和适应时间,使收养关系的建立更加自然、和谐、融洽;收养后回访评估的设立,能够有效评估收养关系建立初期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生活、融合情况,并对于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养育方法、心理调适、情感交融等方面给予必要指导,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下面为你解答收养评估主要评估哪些方面这个问题收养评估员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民法典》及《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收养意愿家庭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收养意愿人决定收养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收养意愿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是否有婚变史 (四)有无(非)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意愿人同住 (五)收养意愿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六)收养意愿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七)有无犯罪记录。收养意愿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八)收养意愿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收养人的居住场所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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