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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假如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属于诽谤。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
1、行为人已经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就是指已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 2、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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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1、客观要素:在客观方面故意捏造虚构事实,降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表现情节严重的行为。2、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权的对象是自然人。3、主体要件:诽谤罪本体为一般本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如果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那么该监护人有赔偿责任。4、主观要件: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信息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希望事情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破坏他人名誉。行为者误认虚假事实是扩散真实事实,扩散某种虚假事实,但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会成为诽谤。
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此外,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在第一种情况下,既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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