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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的发起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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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遵守注册地,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中载明;(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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