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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的雇员遭受职业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包工头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或者业务承包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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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劳动关系存在,无论是已经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社局领取填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可以申请视同工伤。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每月计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上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自杀不构成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2、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相对应的笼统的概念或说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自杀”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它与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员工自杀死亡能否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直接的规定,如地方有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地方如无相关规定,即可依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处理: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3、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杀死亡纳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围,那么死者家属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获取相关待遇。在广东地区,主要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的规定,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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