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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国家进行赔偿后,一般是没有追偿对象的。 2、既然属于国家赔偿,也就意味着命令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而公务员只是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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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楼所提问情况,答复如下: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一般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和农民。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言:(1)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放弃统一安置,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地农民,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已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3)农村土地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4)征收和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而言,它们归所有者所有。因此,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析土地状况,结合补偿费项目的不同进行综合判断。
征地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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