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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不合法成立的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指成立时不合法,而是指成立后实施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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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有关负责人代表单位决定,故意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不履行本单位法律义务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犯罪是合法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行的,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一致,也不能为公司、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定罪。
(一)单位犯罪的客体 单位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中的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条1个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条8个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3条79个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条1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3条33个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条3个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4条5个罪名)。 至此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一)国家的安全; (二)社会的公共安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五)社会管理秩序; (六)国家的国防利益; (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主体,是由双重成份结合而成的主体,它既有别于单一主体,又不能把它分开看成两个主体。它是由单位和单位成员这样两个具有内在联系的主体合二为一的,既可以称为一个主体—单位,又可以在具体的量刑时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适用刑罚。也就是说: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以单位为形式,以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内容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有: 1、企业单位。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获得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基本经济单位。(除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2、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比如新闻、出版、学校、科研、医药卫生等单位。 3、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党的机关。在我国,过去在政企职责不分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生过一些机关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机关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4、团体。是指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文艺体育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社会经济团体等。 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主管人员,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这类人员,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接执行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这类人员可能是单位的领导,也可能是一般工作人员;可能人多,也可能人少。但无论职位高低,还是人数多少,他们的行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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