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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
(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没有税务争议,就无需复议。 (2)以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首先,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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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税、加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销售、收缴、开具发票等。(四)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出具完税凭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九)政府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十一)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停止出境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是违法的,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前款规定不包括规章。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规定如下; 《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予以废止。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l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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