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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受伤应当由哪个机构鉴定

2022-03-03
向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劳鉴委安排参加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所作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及时向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按商丘市劳鉴委安排的时间爱你和地点参加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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