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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贸易术语与合同约定矛盾的相关回答。贸易术语只是国际惯例中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合同怎么定还是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思,但合同生效后...
贸易术语只是国际惯例中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合同怎么定还是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思,但合同生效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 当贸易术语与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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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三组。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1)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 (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4)CFR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 (Cost,Ins 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6)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7)CIP (Carriage and Ins 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8)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9)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10)DEQ (Delivered Ex Q ay)目的港码头交货 (11)DDU (Delivered D Unpaid)未完税交货 (12)DDP (Delivered D Paid)完税后交货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有许多是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主要体现在我国的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事人选择合同适用法必须具有合理性,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如当事人营业地、合同签约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工业产权保护地等都与合同有较密切的联系,选择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是合理的。相反,当事人选择某个不相干国家的法律,或为了规避当事人国家的某些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选择当事人根本不了解的法律就可以视其为不合理,法院或者国家机构可以宣告当事人的选择无效。我国对国际技术贸易法律适用的态度,采取了折衷的做法,即“适当限制”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些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也能被其他国家的当事人所接受。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一般有两种:普通法和特别法。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刑诉法》关于拘传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高检院《规则》关于拘传的规定。我国高检《规则》就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拘传制度第四章第一节用了五个条文阐述,但其中仅有一个条文涉及有拘传的时限。这里,我们将该条文予以列举,高检《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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