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借条到期不还钱有担保人可以要求还钱,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就可以。即使是借条到期,如果主债权存在的担保物权仍然存在的话,对担保人而言仍然是需要承担...
借条到期不还钱有担保人可以要求还钱,只要在保证期间内就可以。即使是借条到期,如果主债权存在的担保物权仍然存在的话,对担保人而言仍然是需要承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借款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借款人不还款或无还款能力的情况,只能由担保人来承担主债权的担保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是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选择担保人或共同来主张债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71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