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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如果中止的情形消失,人民法院将恢复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综上,我们可以看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该条款可以解释为,由院长签发公告后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间履行执行义务。即在法院给予的履行义务期间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则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此项情况的发生。只有当法院给予的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才会由执行员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像你说的这种现象在查封后强制执行前(即责令被执行人在定期履行的这个时间段内)已履行了执行义务,法院不再适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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