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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2.发生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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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医务工作管理秩序; 3、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1)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发生后,丢失、变更、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2)医务人员死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3)医疗事故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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