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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在加工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定做人不需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都不需...
承揽人致定作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方式如下:依法应赔偿其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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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因承揽关系致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确定责任人后,则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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