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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或者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
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如下: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5、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数额立案标准不明确,视情节而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受害者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制交易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的;(四)强制交易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五千元以上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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