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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林木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如果满足以下要素,可以判断构成林木非法运输罪: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表现为故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3、侵权对象是国家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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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干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就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的也被认为情节严重
非法运输木材并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等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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