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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可以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几级以鉴定结果为准,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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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申报基数标准的情况如下所示: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践中,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工资总额,是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对其中个人缴费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了调整,即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向本单位全体职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支付的对象是所有员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第二,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缴费率:工伤保险缴费率按本法第三十四条确定。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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