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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不涉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治安案件。 2、如果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这个裁量权在办案机关。法律...
1、如果不涉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治安案件。 2、如果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这个裁量权在办案机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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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不涉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治安案件。 2、如果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这个裁量权在办案机关。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盗窃罪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盗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所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看是否构成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即使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也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执行行政拘留的一日抵刑期一日。2.不构成盗窃罪的,无论行政处罚是否执行完毕,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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